詐騙案報案材料
報案材料
報案人: 楊某某,男,1970年4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華區二仙橋東三路3號。身份證號51QWERTYUIOP32,電話18611685100
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權縣北關鎮南村。身份證號41QWERTYUIOP4。
案由:涉嫌詐騙罪。
案發經過:
報案人楊某某與證人何某、榮某是多年相識的朋友,并且相互信任。嫌疑人吳某某通過案外人楊某某主動結識榮某、何某、楊某某等人。吳某某經常自稱其親舅舅是總后基建營房部部長杜云生(證據二P5);叔叔是中央領導張萬年的弟弟(證據二P2);干爹是廣州軍區后勤部陳部長(證據二P10),并自詡與多名軍隊高級領導關系密切。受其迷惑加之對楊某某的信任,報案人等曾經相信吳某某人脈通天、神通廣大。
2012年10月初,嫌疑人吳某某通過楊某某向榮某、何某、楊某某等人虛假滲透消息,謊稱通過關系可以認識廣東省清遠市委書記(葛胖子)(證據二P11)市長(江玲)(證據二P2)等,能夠在廣東省清遠市負責公關并承接到清遠市蓮湖工業區三億元的土建工程。吳某某發現報案人對此工程項目有興趣后,更是極盡蠱惑之能事,2012年10月20日左右楊某某受騙去廣東清遠考查,但是沒有結果。
2013年1月初,吳某某以工程能夠立刻對接為借口邀請楊某某去清遠市。2013年1月7日,報案人在楊某某的陪同下再次來到廣東清遠,因為吳某某故意拖延和楊某某有事需要回成都,報案人委托楊某某代為與辦事人見面。楊某某回成都后接到吳某某對接成功并因工程量變化(五億),由最初的一兩百萬變更為三百萬元公關費。吳某某同時也通過楊某某向榮某、何某等人表示土建工程對接成功。2013年1月14日,楊某某在受到吳某某的蒙騙下匯款到楊某某帳戶一百五十萬元(證據一),由其轉交給吳某某。
嫌疑人吳某某通過楊某某收到報案人一百五十萬元后,表示該工程承接希望很小,一方面自我推脫責任責怨報案人后面一百五十萬元公關費付款延遲,另一方面說工程沒有用地指標不能招投標。還表示已收到的一百五十萬元已經付給某人,即使不成功也不能退回此款。同時表示會重新為楊某某介紹一百個億的項目。至此報案人和榮某、何某才翻然省悟,意識受到嫌疑人吳某某的詐騙行為傷害。
為避免打草驚蛇和嫌疑人吳某某逃之夭夭,報案人等沒有揭穿吳某某的虛假面具。而是以各種說詞穩住嫌疑人,為公安機關收集立案受理偵破的線索和證據,最終發現吳某某:是農民不具有高官子弟身份;曾經因刑事犯罪受過司法制裁;其人脈關系存屬夸大和虛構;所涉項目工程子虛烏有(與清遠市公告工程所有項目不符);公關費一百五十萬用途矛盾;多處游玩大肆揮霍錢財;至此通過多方了解和收集線索才真相大白,承接工程等全部只是嫌疑人紅吳波精心策劃的一個騙局而矣!
綜上,嫌疑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公關費為目的,虛構神通廣大的高官子弟身份和可以承接廣州清遠蓮湖工業區土建工程的能力,欺騙報案人楊某某相信可以承接工程,致使報案人存入嫌疑人可控制的楊某某帳戶,造成一百五十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依據《刑法》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的上述行為已經構成涉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立案偵查!
報案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后附證據:
證據一:楊某某存入楊某某帳戶受騙款150萬元;
證據二:吳某某涉嫌犯罪錄音證據一
證據三:吳某某涉嫌犯罪錄音證據二
證據四:昊紅波涉嫌犯罪錄音證據三
證人榮某身份信息:住成都市成華區建設路1號7棟1單元2601號,身份證號,511502197711301268.
證人何某身份信息:住四川省石棉縣人民路一段86號2幢6號,身份證號510122198205120277
楊某某身份信息:待查
趙新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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