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產糾紛中的訴前財產保全
關于房產糾紛中的訴前財產保全
在房產糾紛中,原告往往需要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以防止在訴訟期間被告利用占有房屋的優勢地位,將涉案房產通過轉讓、贈與等方式先行處置。雖然被告這樣處置后,原告也可根據法律規定追究被告的違約責任,但是畢竟原告很難再追回涉案房屋。且任何訴訟都有風險,訴訟過程耗時耗力,與其等被告處置后再追究被告違約責任,不如在訴訟中就將涉案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這樣就防止被告處理房屋,更有利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趙新春律師團隊處理的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在雙方辦理過戶之前,房屋增值約300萬元,被告方反悔希望解除合同,并愿意向原告支付80萬元的違約金。原告經與律師協商,不同意解除合同和收取違約金,而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為防止被告在訴訟期間自行處置房屋,趙律師經與法院多次溝通,最終順利對涉案房屋進行了財產保全(《裁定書》如下)。該案最終法院支持原告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并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如果該案當時未辦理財產保全,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將該房屋出售給他人,那么法院將很難支持原告繼續過戶的請求,而只能由原告向被告追究違約責任,這樣的話勢必會給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失。
審理法院: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京0105財保237號之一
裁判日期: 2016年10月28日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京0105財保237號之一
申請人鄭XX,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趙新春,北京華沛德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孫XX,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
被申請人李XX,女,1981年6月5日出生。
申請人鄭XX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被申請人李XX名下的XXX房屋。擔保人鄭思方以其名下的位于XXX房產為申請人鄭XX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鄭XX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并已提供擔保,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準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擔保人鄭X方名下的XXX房屋。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審判員 林上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李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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