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公司原股東是否可向債務人主張原公司遺留債權
北京市高院關于公司注銷后公司原股東是否可向債務人主張原公司遺留債權的答復司法地方處理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李**等訴***經貿公司經營合同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就請示中涉及的問題答復如下:
在公司被登記注銷、公司法人資格終止后,公司原股東可以對清算中未處理的債權主張權利。理由如下:
1、公司的財產是在股東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基礎上形成的。股東將自己的財產以投資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權而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而公司在取得股東所交付財產的所有權后形成公司法人財產權。公司與公司股東在法律上雖然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因存在投資關系,股東對公司經營成果享有收益權利,并對公司解散負有清算責任。在公司注銷登記后對尚未處理的債權,公司股東根據民法權利承繼原則,全體股東成為權利主體。雖然公司注銷后,其法人人格已經消滅,但公司的債權不因其主體的消滅而滅失。公司的原股東仍可以一般債權人的身份主張其權利。
2、根據我院《關于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后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第24條的規定“企業被注銷登記時,清算主體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承諾企業注銷登記后遺留的債權債務由其負責的,債權人可以作出承諾的清算主體或第三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清算責任。”這也就是說,在公司注銷后,仍有未處理的債務存在的情況下,清算主體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應承擔清算責任。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在公司注銷后存在未處理債權的情況下,清算主體也應可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我院《關于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后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第26條的規定“被注銷登記的企業為債權人的,如有權利義務承受人,可應其申請直接變更其為訴訟主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示不參力口訴訟的,終結訴訟。”對本案的處理亦有指導意義。
在本案中,李**、陶**作為被注銷企業···公司的原股東及清算義務人,在···公司被注銷后對遺留在***公司的權益應享有訴權,其作為原告享有要求***公司返還···公司與其合作期間的收益的請求權。于勝利作為被注銷企業··公司原股東xx公司的權益受讓人,并非···公司的股東,就此項債權而言,其享有的僅是原股東的債權人地位。本案的債權人應當具備···公司原股東身份,據此身份向***公司主張與其股東身份相關的特定債權,所以于勝利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其應在李**、陶**向***公司主張原···公司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后,從中分得原股東xx公司應得的份額,應當另訴主張。
另,本案爭訴之債權項下的財產是否屬于修訂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清償后的剩余財產,需審理清算期間債權登記及公司債權人債權清償的事實方能確定,均非本案審理事項,在本案中不必涉及。
此復。
二OO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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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新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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